五金2023年12月20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了榕农(肥料)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一案,经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10日,本机关收到《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福州益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线索通报函》,该函通报:当事人销售给福建省闽清龙得宝农资有限公司白洋经营部的益倍沃高钙钾肥(肥料登记证号:LSJMAH2022-00004,规格型号:20kg/包,生产日期:20230301,标称生产企业:安徽益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博·体育登录入口,于2023年6月12日被闽清县农业农村局质量抽检,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测,检测出钾(K2O)含量为1.02(标明值22),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L230700023)。2023年10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仓库(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洽浦村385号)进行执法检查,仓库现场尚未发现以上批次肥料产品。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功亮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该批次肥料产品是当事人2023年5月从安徽益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样品试用进货的,共进货5包(20kg/包),合计100kg。2023年5月21日,当事人卖给了福建省闽清龙得宝农资有限公司白洋经营部5包,销售价格55元/包天博·体育登录入口,共计275元。2023年8月30日,因该产品被检测不合格,福建省闽清龙得宝农资有限公司白洋经营部向当事人退货4包和2袋(5袋/包,4kg/袋),共88kg。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涉案肥料5包产生销售收入275元,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证据一:《闽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福州益嘉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的线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询问笔录1份、进货单证1份、销售单据1份、退货单据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情况属实,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认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天博·体育登录入口,当事人违法销售肥料产品100kg,货值金额275元,属于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违法程度轻微,处罚裁量标准为:“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2023年12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将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榕农(肥料)告〔2023〕2号)直接送达当事人,阐明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对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并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缴款编码:81688)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 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博这款不合格高钙钾肥钾含量标明值为22实际检测值仅为102!罚多少?